律师观点:代客投资虚拟货币构成诈骗罪?不是所有的逐利都是诈骗
发布:中币网 时间:2020-08-17 14:30:22 加入收藏 打赏
2015年8月,“千少”介绍:他的手下有2万多人,别人卖不掉的虚拟币他都能够卖掉,团队上面有财团,只要愿意投资,什么虚拟币都能买到。至此,毛某开始专门操作虚拟币,投资了包括比特币在内的维卡币、MFA、STC、国内3M,国际超3M、韩国3M、德国3M、美国3M等虚拟币。毛某依靠一台拥有自带服务器的高配电脑去开采虚拟矿与电子钱包,开采出来的虚拟币,通过国际电子钱包来转到自己的电子钱包,并通过拷贝把电子钱包里的虚拟币转到自己的电脑硬盘上。
2016年10月,毛某看到平台形势很好,投资回报率很大,于是,就群发微信邀请陈某、徐某、包某、周某等人均投资了网络虚拟币生意,陈某等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款项汇入中信银行、平安银行、农业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账户。毛某把网络上买到的大量虚拟币根据客户投入的资金数额分配相应数量,又根据网络虚拟币平台上的价格波动以及分红和业绩返点分给他们相应的收益,所有投资人购买虚拟币的款项均由人民币转化成虚拟币存在虚拟币平台上账户。
2016年10月,毛某发现虚拟虚拟币网上平台不能提现,虚拟币网上平台价格大幅度下跌,虚拟币被套牢,卖不出去,无法提现,钱更是取不出来,而“亨利”、“班某”等也开始失联。结果,读者朋友也许猜到了,毛某以诈骗罪被捕。
但法院认为,毛某以投资虚拟币为由,在骗得被害人陈某、徐某的钱财后,通过网络将其先前购买的虚拟币划分至被害人名下,但被害人陈某、徐某并未实际掌握上述账户,上述账户仍由被告人毛某实际控制,被害人陈某、徐某因被告人毛某的诈骗行为支付钱财,并未实际取得被告人毛某所说的虚拟币,法院认为其行为构成诈骗行为。
法律评价
我们认为这个判决其实是值得商榷的。A信任B,给B钱去投资一个项目,结果B血本无归,这时认定B诈骗,将投资失败的损失认为是被害人被诈骗的损失,确有不当之处。我们还需分清盲目逐利和诈骗行为的边界。
当行为人虚构一个不存在的东西或者根本没有投资,这些行为当然应该被认定为诈骗罪。如果只是为了风险投资,为了更多利益的情况下,委托他人进行投资,投资行为也进行,这时认定诈骗就要审慎了,尤其是因为市场原因导致的亏损,不一定就是诈骗行为,不能因为人数多,损失大,就贸然为了维稳定罪,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切不可丢弃。
事实上,虚拟币涉及诈骗的案件多为集资诈骗案,这里我们不去讨论集资一词的刑法含义,本文重点聚焦于“诈骗”。下述案例也更明确地印证了我们以上观点。
2014年8月左右,LINA、JEFF人为骗取钱财,策划并推出了“中怡国际”项目,以珠宝销售为名对外大肆进行虚假宣传,承诺客户购买任一产品获得会员资格后:
①每天点击网站广告获得12积分“劳务费”,1积分相当于1美元,可连续点击300个工作日共计获得3600美元“劳务费”,积分定期可以提现到所绑定的银行账户,扣除中途缴纳的费用后可获得1000多美元的回报;
②可以获得业务“推广权”,介绍他人购买产品后将获得可观的积分奖励,积分亦可以定期提现;
③此外可以投资公司即将推出的虚拟币“K币”,“K币”未来会与比特币接轨,1“K币”从1美元会涨到50美元,以此吸引他人投资购买2160美元/单的产品成为会员(实物单,可获得相应的珠宝,但珠宝实际价值仅为销售价值的5%-10%),或者购买1160美元/单的产品直接成为会员(优惠单,没有珠宝),会员可以无限加单,投单越多所获得的珠宝价值越高,回报也越高。
2014年8月至12月,被告人周某、叶某、蔡某先后投资“中怡国际”项目,并逐步建立各自的销售团队,积极在大陆吸引他人投资。2014年12月左右,“中怡国际”创建了虚假的虚拟币“K币”并大量发行,借助真正的比特币的名声及价值进行宣传,操纵“K币”价格行情,并且宣称只有购买产品成为会员才能投资“K币”,“K币”交易出去就能提现,以此欺骗老会员将点击广告所获得的积分投资“K币”或者招揽新客户购买产品点击广告赚取积分后投资“K币”。
2015年4月或5月左右,“中怡国际”为规避兑现最初的“300天获得劳务费3600美元”的承诺,规定会员的积分不能提现而只能购买“K币”。后因缺乏新的客户投资,“K币”价格持续低迷,多数客户投资款被套,而“中怡国际”高层LINA、JEFF等人赚取客户所投资的钱款后不愿出钱拉动“K币”价格帮助客户解套。
为吸引更多客户投资以抬高“K币”价格,LINA、JEFF等人提出“皇家高德”项目,被告人周某、蔡某、叶某在意识到“中怡国际”项目系他人设计的“圈钱”骗局的情况下,参与了“皇家高德”项目启动会议。
会议确定了和“中怡国际”项目基本相同的规划及操作模式,即先以高额回报引诱客户购买产品成为会员,后期推出虚拟币等,并明示了参会人员各自的职责,LINA、JEFF等人操控项目整体运作,包括建立珠宝销售网站及会员网站、寻找珠宝购买渠道、后台维护等,受“皇家高德”项目高层安排,被告人周某负责大陆财务,被告人蔡某、叶某负责大陆业务推广。
为支持大陆业务线上支付,被告人周某经“皇家高德”项目高层授意,以其弟弟周某1名义于2015年8月注册成立了深圳市欧瑞特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该公司与网上支付服务平台首信易支付签约,将该平台用于客户投资在线付款。
2015年8月,“皇家高德”项目正式推出,为撇清与“中怡国际”的关系以欺骗客户投资,对外宣称推出该项目的“皇家高德”与“中怡国际”非同一家公司,“皇家高德”系全球化大珠宝公司,此次系收购“中怡国际K币”项目,并承诺客户任意购买2360美元/单(实物单)或者1360美元/单(优惠单)成为会员后,即可每天点击网站的广告获得13积分“劳务费”,1积分相当于1美元,可连续点击300个工作日共计获得3900美元“劳务费”,积分一半定期可以提现,一半须购买极具投资前景的“K币”;另介绍他人购买产品将获得可观的积分奖励,积分亦可以定期提现或购买“K币”。
2015年12月左右,因新客户减少,“皇家高德”难以支付前期会员的提现款,遂创建推出虚拟币“高德币”(实为高层直接掌控价格的内部交易符号),像宣传“K币”一样鼓吹该币的投资前景,欺骗客户投资。最终,本案行为人被认定为集资诈骗。
“皇家高德”的组织者的获利模式是,先以虚构的高额回报为诱饵,诱使客户缴纳“会费”,后将大部分“回报”变成无实际价值的虚拟符号让投资者继续持有,骗取投资者的大部分“会费”;组织者的行为本质上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广大客户钱款并非法。本案和毛某案最大的不同是,行为人宣称的虚拟币本是一个不存在的东西,虽然这里面有被害人盲目逐利,但不是最后损失产生的根本原因。
换言之,让别人单纯投资虚拟币行为不能认定为诈骗行为,尤其是这类虚拟币是真实存在的。而假借虚拟币之名的肯定就是诈骗行为,当然更值得注意的是,一开始虚拟币存在的或者能够真实有效的,也不应该认定为诈骗行为,至于之后隐瞒事实的,那么之后的行为应该是诈骗行为了。我们不否认诈骗罪的核心在于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是犯罪的构成是主客观相统一的,首先检验客观要件是否符合诈骗罪特征,而不是直接进入到主观层面去考察当事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故意或许才是该类案件的正解。
来源:肖飒lawyer
来源:bitcoin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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