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版“监管沙盒”提速背后,如何顺利“出盒”成关注焦点
发布:中币网 时间:2020-08-11 00:00:00 加入收藏 打赏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发布深圳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应用公示(2020年第一批),对4个拟纳入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的应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深圳公示的第一批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应用。
自2019年12月底北京开启监管沙盒试点后,中国版“监管沙盒”进程不断加速。截至目前,北京、上海、深圳等三个城市累计已有29项创新试点应用“入盒”。
北京市网络法学会副秘书长车宁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对比3个城市已经公示的试点应用项目,可谓各有特点。其中,北京试点项目偏向基础性、通用性应用;上海试点项目可能出于产业政策方面的考虑,所以区块链类应用项目较多;深圳试点项目则更偏向于场景应用类。”
“监管沙盒”目前仍是一套成长中的机制,相较于项目的前期“入盒”,后续项目如何顺利“出盒”,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
深圳监管沙盒项目偏向场景应用
所谓“金融监管沙盒”,是指在监管机构的主持与监控下,在一个相对封闭的安全环境中,在特定的时间段内,允许一些金融企业或科技公司开展金融创新,无论创新效果如何,事后都不追究企业的违规责任。
监管沙盒最早起源于英国,目前各国在监管沙盒的设立理念、运作模式、保障机制等方面既有相同之处,也有区别。2019年12月份,央行支持在北京市率先开展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随后中国版金融科技“监管沙盒”落地,旨在引导持牌金融机构、科技公司,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运用新兴技术驱动金融创新、赋能金融提质增效,着力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深圳市日前公示的首批试点项目已是第三个城市公示的第四批“监管沙盒”项目。《证券日报》记者注意到,此次深圳市公示的4项创新应用中,有3项应用类型是金融服务,分别为百行征信信用普惠服务(申请主体为百行征信)、基于TEE解决方案的智能数字信用卡(申请主体为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华为)、基于智慧风控的面向产业互联网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其余1项应用类型为科技产品,是由微众银行、中国银行深圳分行共同申请的基于区块链的境外人士收入数字化核验产品。
从应用技术看,深圳公示的首批创新应用均用到大数据技术,此外还应用到区块链、云计算、人工智能、智能终端安全芯片(SE)和可信执行环境(TEE)等其他信息技术手段。
《证券日报》记者还发现,征信机构首次出现在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应用中。百行征信创新应用说明书显示,其主要有三方面应用:一是通过对接福田政务审批系统,将征信数据应用于现场服务窗口办理的各项政务审批和缴费等业务中,实现政务服务快速办理;二是通过个人用户的基础信息和政务审批结果进行信用信息采集,丰富征信数据来源渠道,提高征信模型的准确度和有效性;三是在“征信+政务”的基础上,探索开发“征信+缴费”“征信+缴税”等多种模式。
车宁指出,“此次征信机构入围确实是个亮点,从深圳公示项目来看,业务范围进一步扩大。另外,上述4个产品中,有两个与风控相关,这也是深圳首批试点应用项目的一大特点。”
监管沙盒机制仍需不断完善
中国版“监管沙盒”进程不断提速。2019年12月5日,央行启动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工作,之后金融科技监管沙盒迅速落地。2020年1月14日,央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发布《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应用公示(2020年第一批)》公告,对6个拟纳入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的应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3月16日,北京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第一批创新应用完成登记,将向用户正式提供服务;4月份,金融科技“监管沙盒”试点城市进一步扩大到上海市、重庆市、深圳市、河北雄安新区、杭州市、苏州市等6市(区);6月2日,北京第二批“监管沙盒”试点名单公布;7月份,成都、广州先后宣布获批开展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试点城市扩大至9城;7月21日,上海首批金融科技“监管沙盒”应用名单出炉;7月31日,深圳监管沙盒首批试点应用名单公示。
虽然各城市的“监管沙盒”正在积极扩围提速,但不可否认的是,监管沙盒目前仍是一套成长中的机制,相较于项目的前期“入盒”,后续项目如何顺利“出盒”也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
据接近“监管沙盒”评测的知情人士对《证券日报》记者透露,“目前各城市对项目‘出盒’已有一套监测机制,主要关注两个方面:一是监测风险,既包括业务本身的风险敞口,也包括系统自身技术及信息安全等方面的风险;二是考量业务成熟度,主要考量市场对项目的接受、认可程度,以及是否具有可持续性。但是,监管沙盒机制需要出台一套相对完善的管理办法,不仅仅是抽象的、原则性的,而是更具体、可实操的管理办法,既能对‘入盒’项目的发展起到规范作用,也能为项目‘出盒’设立前置条件。”
对于“出盒”方面的规则,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筱芮认为,需要从“入盒”标准切入。“从北京、上海等地的项目征集公告信息来看,需要重点监测的标准主要有这几项:一是预期效果,从征集公告所附的申请表来看,申请主体需填写对项目的预期效果、预期规模进行评估,前期监管正是通过这种预期效果来进行遴选;二是风险可控,项目能够在风险把控措施、补偿机制和退出机制等方面做到详尽规划后,才能具备‘出盒’的基本条件;三是消费者保护,金融科技项目的创新,最终是要被推向市场,因此项目需要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例如上海在《金融科技创新应用声明书》中明确要求申请主体填写机构投诉及自律投诉的渠道方式。
来源:证券日报
本文来源:火鸟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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