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链协要努力当好深圳综合改革试点的排头兵
发布:中币网 时间:2020-10-12 18:30:42 加入收藏 打赏
2020年,深圳经济特区成立40周年。40年,深圳的发展经历诠释着中国改革开放40年的历史进程。从经济特区,到自由贸易试验区,再到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深圳的功能定位也由改革开放初期的“窗口和试验田”,到20世纪90年代全国改革开放的标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体制”,再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际标杆城市。40年来,深圳敢闯敢试、敢为人先、埋头苦干,创造了发展史上的奇迹,成为全国改革开放的一面旗帜。
改革不停顿,开放不止步。2019年8月,党中央作出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重大决策,“支持在深圳开展数字货币研究与移动支付等创新应用。”“加快建设智慧城市,支持深圳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大数据中心。”
2019年,全球主要国家都在加快布局区块链技术发展。2019年10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把区块链作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重要突破口,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意味着我国将全面加入这项新兴互联网技术的国际竞争中去,打响比赛的发令枪。“最前沿”“制高点”“新优势”,三个词无疑说明中国在区块链竞争领域的目标确定而唯一:争夺第一。
深圳处在改革开放的最前沿,有着发展区块链技术和产业的良好基础,在这场抢夺“最前沿”、“制高点”、“新优势”的竞争中,深圳自然不容落后。2019年12月,深圳市信息服务业区块链协会成立。协会的成立为深圳区块链技术和产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
协会举行央行数字货币研讨会
协会举行数据要素产业化专委会成立大会暨《深圳经济特区数据要素条例(征求意见稿)研讨会》
7月16日,深圳市数据要素产业化专委会宣告成立,清华x-lab数权经济实验室钟宏主任担任专委会主任。
7月22日下午,《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研讨会在深圳前海圆满召开。会议由粤港澳数据要素产业化联盟、深圳市数据要素产业化专委会、清华大学技术创新研究中心、清华x-lab数权经济实验室、深圳市信息服务业区块链协会联合举办。三十多位来自全国各地数据要素产学研用领域的专家学者参加了研讨。会议以线上与线下结合的方式进行。近二十位专家学者及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市司法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有关人员出席了本次活动。粤港澳数据要素产业化联盟筹备秘书长黄蓉主持了会议。新华社、人民网、法治网、南方日报等数十家媒体报道了研讨会召开的情况。
清华大学经管学院李纪珍副院长在会议开场致辞。他表示,国内的数据立法正在加速推进。7月3日,《数据安全法(草案)》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将“数据安全与发展”并重的理念写入法律。7月15日,《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发布,充分体现了深圳作为经济特区勇于立法创新的精神和发展数字经济的迫切需要。深圳是粤港澳大湾区大数据中心建设的核心引擎,《条例》将给深圳、粤港澳大湾区,乃至全国的数据要素产业带来巨大的影响,其中也蕴含着巨大的机遇。
深圳市信息服务业区块链协会郑定向会长介绍了深圳市数据要素产业化专业委员会成立的情况。为响应、配合《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未来正式发布和实施,深圳市信息服务业区块链协会在粤港澳数据要素产业化联盟的指导下,于7月16日设立了深圳市数据要素产业化专业委员会。“专委会”将联合所有关心支持数据要素产业化发展的力量,推动深圳地区数据融合,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数据联通,加速建设国内数据要素统一市场,大力拓展数据跨境流通,构建国际化数据合作平台。
深圳市数据要素专委会主任、清华x-lab数权经济实验室主任钟宏做了《深圳发展数据要素产业趋势》的主题发言。数字经济正迎来3.0时代,数据智能化时代,数据智能将对人类社会带来前所未有的改变。数据——是智能科技的驱动要素,是数智经济的生产要素,是数权治理的价值要素。但数据不同于传统生产要素,具有损耗低、风险大、增值多、管理贵、增长快、垄断易、确权难的7大特性。数据要素产业化发展,要建立“数权观”,数据立法应考虑数据安全保护与数据产业发展并重。建议深圳打造“数据要素沙盒体系”,包括数权、科技、应急、产业、资本、治理、标准、跨境沙盒,形成创新与多元治理的产业发展体系,为数据要素赋能双区建设,提供制度层面保障。
华东政法大学高富平教授做了《数据条例能否开启数据经济的新道路》主题发言。提出相对于数据产权,更需要解决数据利用秩序的问题,政府应扮演数据要素市场的规则制定者、市场秩序监管者,应坚持市场驱动,引导不同行业探索数据生产、分享、流通和利用秩序。针对可要素化的数据资源,应当按照数据生产或价值创设配置权利,区分数据主体权利和数据资产权利。高富平教授强调,数据立法,应从技术、法律和管理三融合角度形成数据治理体系,这是数据要素化的关键基础设施。
粤港澳数据要素产业化联盟筹备组组长马臣云表示,国务院已经开始部署数据要素区块链,数据要素市场培育和发展已经上升到实操的阶段。联盟计划通过搭建生态体系,推动整个国家数据发展。联盟将粤港澳地区作为一个突破点,实现数据的确权、交易、流通、监管,确立标准,完善相关基础设施,形成数据要素产业原型,再推广全国。深圳是改革开放的排头兵,数字产业非常发达,未来是数据要素产业发展关注区,联盟会跟政府相关部门密切沟通,联结产业生态,为深圳数据产业化贡献我们的力量,希望能够打造全国典范。
华控清交副总裁宋巍认为粤港澳大湾区数据跨区域、跨境流通存在一些独特障碍,一是法律制度不同,香港、澳门地区与中国大陆地区对数据和隐私保护的重点与内容各有侧重;二是监管差异,粤港澳数据流动与数据应用服务在市场准入与市场监管方式存在较大差异;三是标准不一致,香港、澳门产业主要依据国际标准;而大陆则涉及国际、国家与行业等多类型标准;难以有效互通、互认与通用。宋巍提出“新数据观”——明文数据中具体信息和计算价值进行分离,基于此,整合运营多方计算、联邦学习、区块链等技术有助于打通数据跨境、跨区域流通的最后一公里。
易华录战略企划部总经理赵阳认为,深圳数据条例明确了个人数据、公共数据的权属,提出城市级的大数据中心建设,与易华录正在全国推行的“城市数据湖”不谋而合,城市数据湖是升级版的城市数据中心。针对条例提出的“公共数据共享及开放,将进一步明确数据资产如何实现安全可控合规的数据交易”,赵阳认为,需要成型的技术和产品支撑,对此易华录提出了“数据银行”概念,并已着手研发该产品,即将试点落地。
泉州市政协委员陈朝晖则比较关注“数据要素市场主体收集重要数据或隐私数据应向市网络安全主管部门备案”的问题。他认为,《条例》中关于备案要求比较模糊,没有执行标准,会造成可操作性大幅降低。企业备案后可以收集信息,而政府却难以监管,同时要考虑措施有可能给企业运营带来成本增加的风险。
中国计算机学会区块链专业委员会委员高承实认为条例作为落实将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第一部政府文件,具有极强的标志性意义和极高的价值。他还指出条例可操作性尚待加强,如“数据要素市场培育”一章有太多原则性的规定,而让执行者无从下手。同时,传统的地域性科层制管理方式与数据的无边界流动之间存在的固有冲突有待弥合。此外,建议进一步加强数据定价方式研究。
深圳大学法学院曾月英教授认为《条例》内容丰富,专业性强。同时建议,条例应进一步明晰什么是数据?什么是数据权?在数据的法律属性上,曾教授认为,应依照民法典第127条的规定,将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的财产形态,区别于物权和知识产权。条例本身的定位方面,既然是数据条例,不是数据管理条例,《条例》规定内容不能首先就立足于管理。对《条例》的体例安排及逻辑性,曾教授认为有必要进行优化调整。比如,专门设立组织机构一章,将现在散落在不同章节的包括政府职责,数据工作管理委员会,数据的统筹,数据的监管,数据的保障等等,归纳到组织机构一章中来。
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蔡恒进教授就数据的定义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直接将数据定义为原始数据的做法是不恰当的。他举例说,就是同一个物理特征,用不同仪器去测的话结果都是不一样的,更何况数据。蔡教授提出,人的认知是有强烈的选择性的,而不是平铺直叙地把事物客观完整地记录下来的。因此,我们在对数据的认识上要给未来的技术发展留下空间。就现在来讲,包括搞得很火的IPFS这些方案,数据本身实际上都是有问题的,大家都会发现数据到头来会带不动。但这恰恰也说明,未来我们技术上,在数据的定义、理解与压缩等方面还有很多的工作要做。
暨南大学法学院李健男教授认为,深圳经济特区立法权的使命和任务就是改革创新,这种立法权内含了先行权、创造权、优先试验权,深圳率先通过特区立法确定数据权,应该属于先行先试的范畴。关于数据权的权利性质,李教授认为,人格权、财产权和知识产权都不能涵盖数据权权利性质的全部,数据权就是数据权,是大数据时代和数字经济时代催生出来的特殊权利。同时建议对数据权的权利内容做进一步提炼和类别化。关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数据权的平衡保护问题,《条例》第4条规定了数据权的主体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条例》草案第二章规定了“个人数据保护”(建议用“自然人数据权保护”这一措辞),而按照正常的逻辑,《条例》接下来就应该规定“法人数据权保护”和“其他组织数据权保护”。但是《条例》并未这样做,建议增加相应条款。对于数据跨境国际合作机制,李教授提出,在大数据和互联网时代,数据天然具有国际性,客观上需要通过国际合作机制对数据跨境流通进行规制。《条例》第四章第五节敏锐地回应了这一客观需要。其中第75条规定“通过与其他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建立双边、多边合作机制,建设数据跨境流通自由港,以实现数据安全有序跨境流通”。但是,问题在于,深圳特区尽管很特殊,但也只是中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并无国际法主体资格。而与其他国家、国际组织通过国际条约建立双边或者多边合作机制,主体只能是中国,因为只有中国才有国际法意义上的缔约权。也就是说深圳特区没有国际条约的缔约权,也就没有跟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通过国际条约建立双边、多边机制的资格。所以,要么《条例》只涉及大湾区数据流动的合作机制,要么争取全国人大的特别授权,赋予深圳经济特区在跨境数据流通领域的国际条约缔约权。
宁波大学法学院讲师金耀谈到,关于数据权的立法权限争议非常大。有的学者认为数据权是深圳先行先试的一个重要创新,是一个示范性的立法,解决了长期以来数据确权的难题。但也有学者对于这种观点提出质疑,他们认为深圳没有这样一个立法权,数据权这种权利只能由法律来创设,数据权的正当性存在问题。金耀同时认为,为个人设计数据权是非常不合适的。民法典已经对个人信息有了一个初步的规定,深圳条例规定个人数据权会与民法典产生冲突。另外,深圳数据条例区分了个人数据与个人信息两个概念,并且认为个人数据的范畴要更广,认为个人数据包含了个人信息和隐私数据。这个区分和当前理论界的普遍认识区别非常大。关于企业能否对企业数据享有数据权,争议很大,条例的主张是构建一个绝对权性质的的数据权,这种设置对数据的流通和利用来说不是很合理,其他企业或机构,再获取数据就会很不容易。通过这一权利的构建并没有解决一个数据流通和利用的问题。公共数据属于新型国有资产,认为数据权应当属于国家所有,但是在条例解释中,公共数据也包含了个人数据。这样就跟之前条例中规定的个人数据权冲突了。另外,条例采用公共数据概念,而《数据安全法》采用的是政务数据。这两者到底有什么区别?有必要进一步研究。
中国通信工业协会区块链专委会副主任委员程晓明博士指出,数据资产的关键问题在于交易,要让数据流动起来,有了交易才能把数据价值体现出来,才能衡量它的价值。他认为,可以考虑引入新三板做市商制度解决交易定价的问题,最终实现数据资产要素的资本化、证券化。
广东世超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海标认为,《条例》首创了数据权保护制度,尽管存在立法权等方面的争议,但是这充分体现了深圳经济特区先行先试的精神,值得肯定。建议对数据权的定义、性质、内容作严格、具体、限缩性的规定,同时严格界定个人数据与公共数据的范围。《条例》应当对数据产权、数据利用秩序、数据要素产业化在不同时期各有侧重,目前应当以确立数据权为出发点,以建立健全良好的数据使用秩序为核心,以培育和发展数据要素市场为重点。
国家电子政务系统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业务部主任黎挺认为数据要素涵盖的行业、部门广,《条例》确立了数据权的保护制度,对未来数据要素产业化发展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深圳市时代新经济发展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嵇祥霁认为,《条例》是深圳地方性法规不同于政府文件,因此必须具有“内容全面系统、原则严谨概括、法律约束力大、调整行为规范”等特点。而《条例》对数据概念或定义的表述不够明确、严谨、精准,也忽视了数据与信息不可分割的的关联关系;对“衍生数据”的含义表述缺乏解释,在《条例》中也没有表述“衍生数据”如何界定、确权、使用、限制、防控、保护、监管等。《条例》对数据要素市场主体的解释为经营性商事主体,但现实生活活动中往往自然人在各种活动和在网上留下大量数据踪迹,这些大量数据实际上掌握在那些数据收集者和加工者手上;这些数据又如何确权,值得探讨明确。
中国政法大学区块链金融法治研究中心主任胡继晔认为,《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开地方性数据立法之先河,在我国首次对数据权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考虑到今年4月中央《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在传统的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要素外新增了“数据”要素,未来《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将起到重要的数据立法引领作用,堪与美国《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媲美。
深圳市信息服务业区块链协会法务中心主任何栋民认为,数据领域立法是一项事关未来发展、社会稳定、国家安全的重要事件。《条例》创设性地提出了“数据权”的概念,厘清了“数据权”的性质和范畴,这是一项史无前例的重大创新和探索,为未来数据领域规范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为未来数据产业发展指明了方向。
陀螺研究院院长余维仁认为,《条例》从个人数据保护、公共数据管理和应用、公共数据开发与利用、数据要素市场培育、数据安全管理五方面对明确数据权限,加强数据监管,打通深港澳数字壁垒方面进行了详细的阐释,正是深圳加快数据要素市场培育,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的大胆尝试与有力体现。
腾讯公司区块链系统总架构师蓝虎认为,《条例》对个人数据跟公共数据界限感觉不够清晰,直接将个人医疗信息等数据划分为公共数据可能会存在隐私问题,但是如果将个人数据进行脱敏再汇总加工后,是可以成为公共数据的。另外,对数据要素的流通,蓝虎认为区块链技术不可篡改的特性对数据的监管、问题取证等,可以进行一些技术的支持。
微众银行区块链战略合作负责人林俊龙认为,数据要素市场作为新兴市场,数据流通是其发展的一个必备条件。“区块链技术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提供了一种数据流通的基础设施构建方式,提供用户确权、隐私保护能力,通过可靠的授权机制和合理的激励机制,提高用户和数据提供方的参与积极性。最终的目的是让数据回归主体,以用户为中心推动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融合发展,每个参与方都付出了自己的资源,但同时也获得相应的权益,实现多方价值共赢,实现商业生态可持续健康发展。”
深圳太一云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明朝认为,立法的重点应该是政府掌握的公共数据的使用管理,市场主体的数据不是本条例主要应该考虑的,因为市场主体的数据已经使用多年,管理多年,也有现成法律约束。政府公共数据的使用管理已经迫在眉睫,企业因为长期得不到有效数据而不能推进很多有利于国计民生的应用落地,而政府部门又因为没有相关规定,担心放出数据担责任,或者给政府数据管理人员产生了寻租空间,也不利于数字政府、阳光政府的早日实现。
深圳前海三新联合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田玉平,深圳市寰宇道纪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王一凡,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互联网总经理许海方,深圳时代区块链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黄天威,区块链咨询师学员代表李黎、陈桂煜也参加了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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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信息服务业区块链协会于 2020年1月揭牌成立。全国政协常委、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全国人大法律委副主任孙安民,中国部长将军画院秘书长、国家机关老干部科学健康协作中心副主任谭文贵,深圳市网信办副主任王远辉,深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总支书记郭建等为协会揭牌。
协会基于“区块链革命”的理念,坚持“开放、包容、务实、 创新”的原则,全面整合社会资源,推动区块链技术进步,促进区块链技术在各行各业的应用发展,实现将深圳打造成为全球区块链创新中心的目标。
来源:链向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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