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盟分析-政策法规 | 虚拟货币纠纷种类及裁判解决思路(上)
发布:中币网 时间:2020-10-10 00:00:00 加入收藏 打赏
近年来,全国有多起关于虚拟货币的纠纷在法院或仲裁机构解决(此处主要以法院的案件为主)。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比特币”为关键词检索到1558起案件;以“虚拟货币”为关键词检索到4250起案件;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为关键词检索到283起案件,以“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为关键词检索到115起案件。笔者选取了部分主要案例进行分析,以当事人的主要诉求为标准,笔者将这些案件主要划分为五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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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不当得利返还纠纷
虚拟货币不当得利纠纷是指投资平台和投资人之间因错误分派虚拟货币而引发的返还纠纷。典型案例包括:李某锋与葡萄科技公司不当得利返还纠纷、薪付宝公司与陈某峰不当得利返还纠纷。对虚拟货币不当得利返还纠纷,目前裁判思路比较一致,即将虚拟货币作为一般意义上的财产给予法律上的保护。因此,只要有法律上的返还依据,法院都支持了返还诉求。即使虚拟货币网络交易平台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并不影响另一方当事人因缺乏合法依据取得相应利益而应负的返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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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挖矿机购买纠纷
比特币挖矿机购买纠纷主要为在自然人之间购买比特币挖矿机所引起的纠纷。具体案例包括:张某买卖合同纠纷、国内首例比特币挖矿机纠纷案等。对比特币挖矿机购买纠纷,目前对此类纠纷的裁判思路主要是将挖矿机本身作为一种没有被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货物对待。因此,关于挖矿机的买卖是合法有效的,将挖矿机的纠纷等同于一般货物买卖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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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转让纠纷
虚拟货币转让纠纷是多指自然人之间发生的虚拟货币转让纠纷。具体案例包括:覃某源与谭某买卖合同纠纷、深圳国际仲裁院裁决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等。对虚拟货币转让纠纷,目前的裁决思路主要分为两类:
(一)交易不受法律保护,行为后果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在覃某源与谭某买卖合同纠纷中,一审法院认定:由于案涉标的物π币本身的不合法性,涉及该标的物的交易行为亦不受法律保护。因此,谭某与覃某源之间就π币达成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因该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当相互返还。二审法院认定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有误,二审法院认定:从《94公告》看出,公民交易虚拟货币的行为虽系个人自由,但该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交易造成的后果和引发的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交易合法有效
深圳国际仲裁院裁决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中认定:私人间订立的虚拟货币归还契约并未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应认定为无效。我国法律法规并未禁止私人持有及合法流转虚拟货币。虚拟货币可以成为交付的客体。虚拟货币不是法定货币,并不妨碍其作为财产而受到法律保护。比如,比特币因其具有财产属性,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具有经济价值,能够给当事人带来经济方面的利益,也是当事人合意而成,所以比特币转让并不违背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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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委托投资纠纷
虚拟货币委托投资纠纷是指自然人之间委托投资虚拟货币而引发的纠纷。典型案例包括:黄某盼与郭某英委托合同纠纷、聂某成与秦某民民间借贷纠纷等。对虚拟货币委托投资纠纷,目前的裁决思路都不支持此类纠纷的合法性,在具体合同效力认定上主要分为:
(一)委托事项不合法,委托合同无效
在史某庆与付某委托合同纠纷中,法院称:所谓的“cvb”是一种类似于比特币的网络虚拟货币,原告委托被告操作投资经营cvb的行为在现行背景下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因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二)委托事项不受法律保护,行为后果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大多数委托投资类的判决没有判决委托合同无效,只是指出因为受委托事项不受法律保护,对受托人已经按照双方约定完成委托事项的部分,其委托事项本身的行为后果应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对受托人还未完成的部分,则由受托人返还委托人资金。
比如在曾某云与伍某凤不当得利纠纷等案的纠纷中,法院根据《94公告》内容,指出投资比特币是个人自由,但不受法律保护,基于投资虚拟货币产生的交易风险及相应后果应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同时法院区分受托人已经完成的委托事项与未完成的委托事项进行不同处理,对于完成的委托事项,其责任由委托人承担,对于未完成的委托事项,则受托人应将相应投资资金返还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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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与平台间的虚拟货币投资纠纷
用户与平台间的虚拟货币投资纠纷是指用户与平台之间就虚拟货币投资所引起的纠纷。典型案例包括冯某然与乐酷达公司(OKCOIN币行)现金争议纠纷 、周某美与曼维信息公司合同纠纷等。对用户与平台的虚拟货币投资纠纷,目前的裁决思路主要分为:
(一)合同无效
中亚智能数字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长沙市盛大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中,法院称涉案的《积分清算处理的协议》的效力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二)非法交易,不受法律保护,风险由用户自行承担
周某美与曼维信息公司合同纠纷中,法院认定: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由此,因投资虚拟货币产生的债务均系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三)不违反法律规定
冯某然诉乐酷达公司(OKCOIN币行)现金争议纠纷中,法院判决支持投资人的现金返还请求。法院认定:冯某然获取比特币现金不违反现行法律和政策的规定。乐酷达公司向用户发放比特币分叉形成的比特币现金,没有违反“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的网络平台责任的规定。冯某然作为特定时间持有比特币的权利人,有权获取等额的比特币现金。
以上便是我国目前虚拟货币的纠纷种类及相关的一些案例,可以看出法院对于虚拟货币纠纷裁决存在比较大的差异,反映了实践中法院对虚拟货币在我国现行监管体制下的法律性质的认识还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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