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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的虚拟货币法律性质

发布:中币网   时间:2017-08-30 00:00:00   加入收藏 打赏

有些国家对虚拟货币视之洪水猛兽,拒之以国门之外,而另一些国家却开门揖客,制定积极的法律税收政策,鼓励民众持有和使用。


亚洲其他各国的虚拟货币法律性质

1.日本

2016年5月,日本参议院就数字货币交易所监管发布法案,首次批准了数字货币监管法案,并且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定义为财产。

2017年日本政府发布法案,对虚拟货币做出定义。日本在法案中并未将虚拟货币列入“财产”的范畴,而是将其作为一种“专属价值”。此外在法案中也对虚拟货币的监管规则作出明确。

2.俄罗斯

2016年12月俄罗斯当局就比特币的法律地位及税务申报发布了政府文件。

在文件中,比特币被定位了外币,而比特币及非官方的数字货币的交易操作也视作外币交易,除非用国外的银行账户进行比特币交易,否则公民或企业不需要进行财务申报。

3.以色列

2017年以色列税务局就比特币的法律地位及税收发布草案。在草案中,其认定加密货币为一种不同于金融证券或股票的资产。将按照所得税条令对比特币征收资产所得税和资本收益税。

4.吉尔吉斯斯坦

2014年吉尔吉斯斯坦央行发布了一份有关比特币法律地位的声明。在声明只能其否认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合法支付地位,认为其国内的唯一法定货币是索姆,不得利用虚拟货币作为支付手段。

5.伊朗

2017年伊朗国家网络中心草拟的一份数字资产监管提案中,建议伊朗央行将数字货币定义为商品,由证券和交易组织负责。但目前伊朗央行并未就虚拟货币做出评论。



欧盟及欧洲各国虚拟货币的法律性质

1.欧盟

2012年欧洲中央银行发表了一份《虚拟货币体制》的报告,在报告中,其对虚拟货币做出了定义,即“虚拟货币是一种由它的开发者发行,通常由开发者控制,并由一个特定虚拟社区成员使用并接受的不受管制的数字货币。”

随后,2015年欧洲中央银行又对虚拟货币进行了重新定义。其认为,“虚拟货币是一种价值的数字表现形式,在某些情况下可作为货币的替代物,但目前不是完整意义上的货币。”可见相比于2012年的定义,其现有定义去掉了“货币”的字眼,改用“数字表现形式”进行定性,同时也去掉了“不受监管”及“仅在虚拟世界中流动”等字眼。

2.德国

2013年德国联邦政府就比特币征税问题发布了政府文件,在该文件中德国联邦财政部已经将比特币定义为个人财产,并同时认证加密货币,欧盟财政部对比特币拥有征税权利。因此早在2013年,德国即成为世界上首个承认比特币合法地位的国家。而在2016年8月,德国金融部正式认可比特币成为一种“货币单位”和“私有资产”,这就意味着与比特币相关的商业活动盈利将被征收税款。

3.意大利

2016年9月意大利税务局就比特币征税发布了文件。在文件中税务局将比特币认定为数字货币,征收增值税。比特币的投机活动将征收所得税。因此与目前全球虚拟货币征税管理不同,意大利将比特币认定为一种货币。

欧盟及欧洲各国的虚拟货币法律性质

4.芬兰

2014年1月,芬兰央行就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发表了声明,其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定义为商品而非电子支付形式。同年11月,其税收中央委员会发布裁决,不再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认为是支付工具,而认定其位金融服务,免收增值税。

5.西班牙

2014年西班牙政府发布新规,将比特币认定为电子支付系统。因此西班牙政府并未明确将虚拟货币定义为商品或货币,而是将其认定为一种支付系统。

6.瑞士

2014年6月,瑞士联邦会议发布报告,对比特币进行法律性质的认定。其将比特币与其他加密货币等虚拟货币认定为货币。因此,瑞士认为虚拟货币与国家发行的其他货币使用相同的税收及交易监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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