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可信时间戳司法裁判现状(第二版)丨枫玉科技
发布:中币网 时间:2018-01-30 16:42:00 加入收藏 打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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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枫玉科技
第二版:2018年1月27日更新
时间戳是数据电文经过两次哈希运算后的结果,由于在第二次哈希运算时连同可信的时间源一起进行运算,因此称为时间戳。时间戳能够证明一份数据电文在某一个时间点既已存在,且未经修改。
例:
甲媒体未经允许在其网站上发表了乙拥有著作权的文章,乙通过合法手段对相关网页进行了可靠的时间戳存证。上述的时间戳存证就能够证明在取证时该网址确实存在,而且举证者未有篡改。如此即使甲方删除网页也无法抵赖侵权的事实。
经最高院裁判文书网检索,国内最早出现“时间戳”概念的司法裁判是在2002年左右。截至2018年1月相关案例已达1300多件。除去概念上毫不相关的混用情况(比如某些案件中称纸质信件上加盖的时间印章也为“时间戳”),与电子证据相关的“时间戳”司法裁判在900件左右。
在称谓上,法官多采用“时间戳”、“可信时间戳”、“时间戳证书”、“TSA时间戳”等来表述,本文中将统一使用“时间戳”来指代上述称谓。
案由分析
从案由分布可以看出,目前与时间戳相关的案件多集中于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类案件,占总体数量的90%以上,其中信息网络传播侵权、著作权侵权争议占绝大部分,这与时间戳作为电子证据保全手段的身份相符合。
此外,与时间戳相关的案件大多集中于以下特定地区,即:广东省、北京市、浙江省等。相对应的案件数量占全部数量的2/3以上,这与当地快速发展的互联网经济以及较为成熟的司法环境分不开。
主体分析
非常值得注意的是,时间戳证据的应用多集中于极少数主体,在900多案件中,几乎80%的案件被极少数主体“垄断”。
其中案件数量最多的主体(方便起见,下文均用简称)是:
华盖创意公司,274件;
玩家文化公司,232件;
汉华易美公司,137件;
杭州快版公司,111件;
上海富昱公司,28件;
特朗斯福公司,25件;
杭州蜂格公司,16件。
从上可以看出,由于成本因素,企业机构更有能力和动力接受时间戳的应用。另外上述公司的业务多集中于设计、商标、知产领域,与电子证据具有天然的亲和度,这也是这些公司时间戳证据得以大量运用的重要原因。
采信情况分析
法院对于时间戳证据的采信情况总体可以概括为三类,即:直接采信、不予采信、通过高度盖然性标准予以采信。
直接采信:
法院直接采信时间戳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不仅有时间戳证据,同时又有公证书等更为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基于证据效力的规则,直接认可时间戳证据,未提出质疑或进行进一步解读;
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除有时间戳证据以外,对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予以自认,法院没有必要进一步审查时间戳证据的有效性或合法性,直接予以认可;
法官本身认可时间戳能够证明电子数据在特定时间存在且不可篡改的原理,直接予以确认时间戳的效力。
不予采信:
法院拒绝采信时间戳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经办法官认为,电子签名或者证据固化由第三方进行时应当提供第三方合法经营以及相关资质的文件,未提供相关文件,相关证据存疑(目前已极少见);
当事人所要证明的事实超出了时间戳证据本身的范围,不能证明当事人的相关主张;
时间戳取证的过程存在瑕疵,无法证明时间戳所对应的数据电文在上传到第三方时间戳服务中心之前是否经过篡改。
通过高度盖然性标准予以采信:
该种情况下,法院并不直接就时间戳证据是否有效进行直接的评判,而是结合其他证据以及证据链,在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的标准下对时间戳证据予以认可。
服务机构
如前所述,由于司法实践中采用时间戳进行证据固化的主体相对集中,导致使用的时间戳服务机构也相对集中。除时间戳服务中心以外,广州版权协会、深圳版权协会等类似机构也会提供时间戳证据固化的服务。
和现在相比,前些年的服务机构不但数量上比较少,取证存证的技术方法也相对比较落后,基本上用的大都是传统的时间戳技术(相对可信),几乎没有运用到具有严格不可篡改性的最新的区块链技术(严格可信)。
纯就技术而言,区块链的不可篡改性和时序性更能保障时间戳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预计在不久的将来,区块链技术在电子证据固化的领域里会成为标配。
我国的 《电子签名法》对数字证书服务机构(CA机构)有行政许可(由工信部颁发)的要求,但对时间戳服务机构却没有,所以时间戳服务机构并没有资质的要求。
一般而言,CA机构会提供配套的时间戳服务(大都是免费的),其时间源同步于国家授时中心发送的中国标准时间。云服务器提供方(例如,阿里云、腾讯云、百度云等)的时间源亦是同步于国家授时中心,其法律效力性是相同的,并无差别。
取证方法
虽然时间戳是电子数据证据固化的重要方式,但是固化的过程却不尽相同。通过既有裁判案例可以看出,常用的时间戳固化方式包括以下三种:
由当事人截图、拍摄或者录像,然后由当事人自己上传至时间戳服务中心;
由时间戳服务中心的人员现场进行证据固化;
通过在线的方式,当事人向时间戳服务中心提交网址等重要数据,由时间戳服务中心进行证据固化。
笔者认为第一种取证方法存在一定漏洞,可能被质疑在上传之前存在修改行为(最高院否定时间戳证据的案例即是此种情况),现实中应当尽力避免通过该种方法取证。
未来趋势
从近年的司法裁判来看,可靠的时间戳证据已经逐渐被接受和采纳,但严格意义讲并不意味着时间戳就绝对可信。
时间戳的“可信”与否实际上在于其服务提供机构的独立性与中立性。从技术上而言,如果提供时间戳取证或存证的服务机构出于利益或压力放弃其独立和中立性,想要修改时间戳仍然是轻而易举的(只是这种情况会极少发生,或发生了也无法查实)。
当前,市场上已经出现了更为可靠的区块链取证存证应用,其基本原理是将时间戳永久记载于区块链,结合区块链本身的不可篡改性及时序性保障相应电子证据真实性。
该种方式下,由于区块链的分布式存储模式,包括时间戳服务提供机构的任何个人和机构都无法进行篡改。相信随着对证据可靠性的内在要求,运用结合区块链技术的时间戳证据保全模式将成为主流。
此外,选择何种区块链作为时间戳的载体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有些权属证据的时效非常长(例如,版权的时效是自作品完成之日起至作者死后50年)。所以,客观的说,比特币链会是首选,因为它不但是目前运行最久,也是公认久经考验被证实为最安全的链,同时也是公认生命力最强的链。
鉴于文章字数不能大于6000字,因此我们在微信公众号“证宝宝”上有一份完整的时间戳法院裁判情况报告,附有经典案例。
重申一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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